貨物通關與產品規定 Import requirements
美國海關資訊
貨物通關
當貨物到達美國時,登記進口商(即貨主,買家或由貨主、買家或收貨人指定的特許海關代理)應向入境口岸提交貨物報關文件。 在貨物獲得美國海關批准交貨,並繳納估計關稅之前,進口貨物尚未算合法入境;
登記進口商有責任安排貨物的檢查和放行。
貨物在運抵美國首個入境口岸後必須辦理報關手續,通常是消費報關、存入保稅倉庫報關、或是保稅運輸至另一口岸報關,而在另一口岸必須再做消費或保稅報關。
美國海關邊境保護署(CBP)不會通知進口商貨物已運抵,通常是由承運商發出貨物抵達通知。進口貨物若在運抵後15日內未能及時報關,就會被海關邊境保護署視為無人認領而送往政府倉庫扣存。進口商必須負責支付無人認領的貨物扣存在倉庫的費用;若貨品在6個月內仍然無人認領,就會拍賣。

正式報關程序
進口用於消費的貨物,其報關程序包括兩部分:
- 提交報關文件 (Entry Documents),以確定貨物可否解除海關邊境保護署的監管,准予放行。
- 提交報關摘要文件 (Entry Summary Documentation) ,其中包括用於評估關稅和統計的資料。
報關文件 (Entry Documents)
除非獲准延期,否則貨物運抵美國入境口岸後15天內必須提交報關文件。報關文件包括:
- 報關單(CBP表格7533)或報關/立即交貨單(CBP表格3461)或海關主任對貨物放行所要求的各種形式表單
- 收貨人有權報關的證明。
- 從賣家取得的商業發票,發票應顯示貨物價值及說明。若未能出示商業發票,可提供形式發票( pro forma invoice )
- 裝箱清單(若適用)。
- 其他可資證明貨物可否進口的文件。
報關摘要文件 (Entry Summary Documentation)
貨物在報關後可能被檢查、或免予檢查。若未發生違法行為,貨物報關後即可解除海關監管,准予放行。貨物在報關後10個工作天內必須向入境口岸提交報關摘要文件並繳納估計關稅。報關摘要文件包括:
- 貨物獲准放行後退回進口商、報關代理或其授權代理人的報關文件
- 報關摘要(CBP表格7501)。
- 評估關稅、收集統計資料或確認以符合所有進口規定所需的其他發票或文件( 可利用自動報關介面ABI 以減少耗費紙張 )。
倉儲報關 (Entry For Warehouse)
若進口商有意推遲貨物放行,可採取倉儲報關的方式將貨物存放在美國海關的保稅倉庫;從進口之日起,貨物最多可以在保稅倉庫中保留五年。在這此期間內,倉儲貨物可以再出口而毋須繳納關稅,也可以取出供消費之用,但必須根據取出貨物時的適用稅率繳納關稅。如果貨物在美國海關的監督下被銷毀,則無需繳稅。
當貨物處於保稅倉庫中時,可以在美國海關的監督下,進行清洗、揀選、重新包裝,或其他改變貨物狀態但不屬於製造過程的操作處理。處理後的貨物在倉儲期內,可以不支付關稅就再轉出口,也可以取出供進口消費之用,但必須根據經處理後的貨物狀態所適用的稅率繳納關稅。
易腐貨物,爆炸性物質或禁止進口的物品不得置於保稅倉庫中。某些限制物品,雖然海關不允許放行進口,但可以存放在保稅倉庫中。
保稅運輸 (Transportation Of Merchandise In Bond)
輸入美國並供國內商用的貨品並非都是在其到達口岸報關,進口商可以將貨物繼續運往美國其他地方報關。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障美國稅收,貨物從到達口岸運往擬申報入境的口岸時必須在保稅狀態下運輸。此一過程必須提交CBP表格7512,然後貨物將由接受保稅運輸擔保條件的承運商運往目的地,再辦理正式報關程序。
立即交貨 (Immediate Delivery)
在某些情況下,業者可採用另一種程序讓貨物立即放行,也就是在貨物運抵前,以CBP表格 3461申請立即交貨的特殊許可證。有加入自動艙單系統(Automated Manifest
System, AMS)的承運商在貨物離開國外後,在抵達美國前5天即可收到有條件的放行許可。
如果申請被批准,貨物在到達後就會迅速放行;在貨物放行後10個工作天內,必須以書面或電子的適當的形式提交報關摘要,並繳納估計關稅
。
使用CBP表格3461申請立即交貨的貨品以僅限於以下類型:
- 來自加拿大或墨西哥的貨品,若獲得海關主任批准並提供適當的擔保;
- 從加拿大或墨西哥運來,供人類食用的新鮮水果和蔬菜,並從緊鄰邊界的地區運往進口口岸內的進口商處所存放;
- 托運給美國政府機構或官員的貨物,或美國政府機構或官員名下的貨物;
- 展覽用物品;
- 適用關稅配額的貨品以及在某些情況下適用絕對配額限制的貨品。適用絕對配額的貨品在任何情況下都需要正式報關;
- 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貨物從倉庫中放行,並10個工作日內取出供消費之用;
- 由美國海關邊境保護署(CBP)特別授權可以立即交貨的貨物。
在某些情況下,進口商會發現,利用美國郵政系統將國外貨物郵寄進口到美國相當便利,主要原因包括:
- 可簡化在美國海關的清關手續;價值2,000美元或以下的包裹的關稅由將包裹交付給收件人的信件承運人收取。
- 節省運輸費用;小型、低價的包裹通常郵寄費用相對較低。
- 價值不超過$ 2,000的免稅商品不須正式報關。
- 價值不超過$ 2,000的商品不須親自清關。
進口價值不超過2,000美元的郵件包裹可利用美國海關的報關單填寫後,包裹由郵政服務公司投遞給收件人,並在繳納關稅後放行。美國海關邊境保護署CBP與郵政部門的聯合法規明定,所有郵遞包裹必須在外包裝上牢固粘貼附有準確描述其內容和價值的海關邊境保護署報關單。這種報關單可以在世界各地的郵局索取。商業貨物還必須在附有報關單的包裹內隨附的商業發票。
每個包含發票或價值聲明的郵遞包裹都應在外包裝上的地址一側標示「內含發票」(Invoice enclosed)的字樣。 如果發票或價值聲明無法方便地封裝在包裹中,可將其牢固地附於包裹上。 不遵守這些要求中包裹都會延遲清關。
除郵包外的其他包裹(例如信件、商業文件、印刷品或商品樣品)必須在地址側貼上由世界郵政聯盟提供的C1表格,或註明「在投遞前可因海關事由而開啟」(May be opened for customs purposes before delivery,),或明確標示放棄封裝品隱私權的類似字眼,並註明美國海關官員可以打開包裹而無需詢問收件人。 未以這種方式標示的包裹,如果發現其中包含違禁商品或含有應課關稅的商品,海關將予以沒收。
郵件報關(Mail Entries)
郵遞貨物的價值若超過2,000美元,就必須正式報關。收件人在收到郵遞貨物抵達通知時,可到附近的海關辦事處提交正式報關文件,同時也要提交商業發票。
由美國海關官員辦理申報文件的應課稅郵件,須繳納$ 5.00的處理費。
郵政承運人會代收所有應課稅郵件的上述費用。此外,國際郵政公約和協議還批准收取郵政費(除預付郵資之外),作為郵政服務公司辦理郵件通關和投遞包裹所增加額外工作的補償費用。

註: 下列物品適用的限額為250美元;超過250美元限額就必須要正式報關,但幾乎所有紡織品(纖維和產品)都需要正式報關,無論其價值為多少。
- 美國關稅表(HTSUS)第99章第三和第四分章的貨物;
- 生皮與皮革、皮夾、皮製品、皮草、手套、提袋、行李箱;
- 羽毛及其製品、人造花、鞋類、帽類;
- 紡織纖維及其製品、枕頭及靠墊以及家飾品;
- 橡膠與塑料製品;
- 玩具,遊戲和運動器材;

無報關貨物(Unentered Goods)
若貨物於運抵後15天內,沒有在入境口岸或保稅運輸之目的地口岸報關,可被存入政府倉庫,進口商需承擔風險和費用。
若貨物在進口後六個月內未報關輸入,則可以公開拍賣出售或銷毀。但是,易腐爛的貨物以及易折舊和易爆品可能會提前出售。倉儲費用,銷售費用,國內稅或其他稅金、費用以及為取得留置權所支付的款項必須從銷售未報關商品獲得的錢中扣除。扣除後的剩餘款項通常會付給經適當背書的提單持有人。
承運商必須通知保稅倉庫有貨物未報關,保稅倉庫管理員/經理收到通知後,應安排將未報關的貨物運到其處所存放,由收貨人承擔風險和費用。如果這些貨物所需要繳納的國內稅,在公開拍賣出售後的收入不足以支付稅款,則這些商品會被銷毀。
Country-Of-Origin Marking
原產國標示
美國海關法規定在國外生產並進口到美國的每件商品均須標有原產國的英文名稱,以向美國的最終購買者表明該商品的生產國或製造國;這些標記必須以清晰,難以抹去且持久的方式標示在物品的明顯位置。 特別獲准豁免個別標示的物品屬於該項法規的例外情況。
必須標示原產國的商品
物品(或其容器)在進口時若未正確標示原產國,除非該物品在清關入境之前在美國海關監督下出口、銷毀或適當標記,否則將徵收相當於該物品海關價值10%的標記稅。
當物品或其容器所標示的原產國標記可以保留直至到達最終購買者,則該標記被認為具有足夠的永久性。
「最終購買者」可以定義為美國以進口商品的形式收到商品的最後一位,也就是將進口商品置於導致商品發生實質轉變過程的人是最終購買者
一般而言,當某件商品進口到美國並在美國用於生產另一種商品的名稱,特徵或用途與進口商品不同時,製造商就是最終的購買者。如果要以進口形式在零售商店出售商品,則零售客戶是最終購買者。
如果進口物品或容器上出現"United
States"或"American"字樣或"USA"字母的任何變體,或美國任何城市或地區的名稱,或未生產或製造該物品的任何外國國家或地區的名稱,可能會誤導或欺騙最終購買者,則應該在該詞語、字母或名稱的旁邊以清晰、永久的方式在原產國名稱之前加上以"Made
in","Product of
"或其他類似含義的文字。
如果從美國海關放行後要在美國重新包裝帶標記的物品,則進口商必須在入境時證明,這些原產國標記仍會持續清楚標示。不遵守這些認證要求的進口商可能會受到罰款和/或附加關稅。。
無須標示原產國的商品
下列物品標示原產國,但這些物品在送達美國最終購買者時,其最外層容器上必須標明該物品的原產國的英文名稱:
藝術品;歸類為HTSUS關稅表9810.00.15、9810.00.25、9810.00.40和9810.00.45章節的物品;入境時視為古董,但因不實而被退回的物品;廢舊包裝袋;麻袋;鋼帶;未串連的珠子;直徑為5/8英寸以下的滾珠軸承;未電鍍金屬坯;螺絲螺帽墊圈;石楠木塊根;煤球和焦炭球;最大尺寸不超過一英寸的帶扣;麻布;鈕扣;紙牌;玻璃紙、賽璐珞片;以膠囊、丸、錠劑形式進口的化學品、藥物、藥品;雪茄和香煙;瓶蓋;未裝配的鈷石線模具;木釘;道具;蛋;羽毛;木柴;僅榫舌和凹槽的地板;人造花;切花;切割成一定形狀和大小的玻璃,可用於鐘錶,手錶,錢包的鏡子以及其他形狀和大小相似的玻璃;家具滑架;髮網;生皮;魚鉤(不帶線);木桶箍;板條;家畜;木材,成品除外;鋸材;金屬棒,混凝土加固用的金屬,鋼坯,塊,坯,錠,板除外;僅切割或沖壓成尺寸的雲母;碑石;釘,鞋釘和釘書釘;天然產品,例如蔬菜,水果,堅果,漿果以及有生命的動物,魚類和鳥;上述物品應處於自然狀態或未以任何方式進行超出其安全運輸所必需的處理;新聞紙;蜡板紙;餐紙;羊皮紙和牛皮紙;用於從相同國家/地區進口機器的零件;木柵;調音針;植物,灌木和其他苗木;枕木塞;竹子;木柵欄柱;紙漿木;抹布;鋼軌用的連接桿和連接板;緞帶;鉚釘;繩索,包括鋼絲繩,繩索,繩索,細繩,線和紗線;邊角料及廢料;螺絲釘;墊片;屋頂木板捆;經處理已染色皮;原毛皮;海綿;手錶發條;郵票,印花稅票,以及政府蓋章的信封和郵政卡;木桶板;箍鋼帶;楓糖;鐵路枕木;最大尺寸不超過一英寸的瓦片;鋸材;筆桿尖;聖誕節;成套砝碼;蠟燭芯
其他豁免原產國標示的物品
以下物品貨物品類別可豁免原產國標示:
- 進口的物品供進口商使用,而不打算以進口或任何其他形式出售;
- 進口商在美國自行或為在其名義下加工的物品,必須隱瞞,銷毀或永久隱藏任何原產地標記。
- 由於商品的性質或進口情況,即使不標示原產國,美國最終購買者也必然知道該商品的原產國。此豁免的最顯著的應用是,美國最終購買者與國外供應商之間的合同確保該訂單僅使用在指定國家/地區生產,製造。
- 不能標記的物品;
- 無法在運到美國之前加上標示而不會造成損害的物品;
- 除非以有礙進口的成本加上標記,否則在運往美國之前不能標記的物品;
- 容器的標記足以合理地說明其原產國;
- 天然物質;
- 在進口到美國之前該物品已製成20年以上;
- 存入倉庫或從倉庫取出後立即出口或運輸和出口的物品;
- 免稅的美洲漁產品;
- 美國屬地的產品;
- 出口後再運回美國的產品;
- 價值不超過200美元(或者國外人士贈禮100美元)的物品。
Prohibitions, Restrictions, Other Agency Requirements
產品進口管制與限制
為了保護美國經濟及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與利益,保護美國國內動植物生態,美國禁止或限制某些類別產品的進口。
這些限制規定主要由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署以及其他與之合作執行的其他美國政府機構來執行。
這些管制規定包括:禁止進口;只允許從某些港口輸入;限制進口品的運輸路線、倉儲地點或使用方式;要求進口品必須經過處理,貼標籤或加工作為放行的條件。
外國出口商必須確認已向美國進口商提供了充分的資訊,以便進口商可以提交有關包裝,標籤等的必要資料,以及為商品輸入美國辦妥必要手續。
乳酪、牛奶及乳製品(Cheese, Milk, and Dairy Products)
奶酪和奶酪產品受美國農業部(USDA)及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的管制。 大多數奶酪進口都需要進口許可證,並且要受農業部對外服務署的配額限制,牛奶和奶油的進口受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and the Import Milk Act)和《進口牛奶法》(Import Milk Act) 的規範。 這些產品只能通過持有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衛生及公眾服務部核發的許可證進口。
水果、蔬菜、堅果(Fruits, Vegetables, and Nuts)
包括:新鮮番茄,鱷梨,芒果,酸橙,橙子,葡萄柚,青椒,愛爾蘭土豆,黃瓜,茄子,乾洋蔥,加工日期,梅子,核桃和歐洲榛樹,葡萄乾和罐裝橄欖等產品的進口必須滿足美國有關等級,尺寸,質量和成熟度的進口要求。 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署負責檢驗並核發認證,以表明其符合進口要求。除了一般資訊以外,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署(APHIS)會根據《植物檢疫法》( Plant Quarantine Act)的規定增加額外管制,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則會根據《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的規定增加額外管制。
昆蟲(Insects)
根據美國農業部的規定,對農作物(包括蔬菜,水果,樹木,作物)構成危害的活昆蟲,以及此類昆蟲的卵,蛹或幼蟲均禁止進口,但供科學研究者除外。含有不危害農作物及樹木的活昆蟲(或其卵,蛹或幼蟲)的包裹,只有在領有動植物衛生檢驗署(APHIS)的許可證以及不在美國魚類和野生動物管理局(Fish and Wildlife Service, FWS)禁制範圍內,才可進口到美國。
牲畜及動物(Livestock and Animals )
以下各種動物必須符合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署(APHIS)的檢驗與檢疫,方可進口:
- 所有偶蹄類動物(反芻動物),例如牛,綿羊,鹿,羚羊,駱駝,長頸鹿;
- 豬,包括各種野生豬和來自這些動物的肉;
- 馬,驢,騾和斑馬;
- 各種禽鳥,包括家禽和寵物鳥;
- 動物副產品,例如未鞣製的皮革,羊毛,頭髮,骨頭,骨粉,血粉,動物腸衣,腺體,器官,提取物或反芻動物和豬的分泌物;
- 動物的生殖細胞,包括胚胎和精液;
- 乾草和稻草。
肉類、禽類及蛋類產品 (Meat, Poultry and Egg Products)
進口到美國的所有(源自牛,綿羊,豬,山羊和馬)肉類和肉類食品均受美國農業部USDA的管制,並由食品安全和檢驗署(FSIS)以及美國海關農業計劃和聯絡辦公室進行檢驗。其他來源(包括但不限於野生野味)的肉製品須符合APHIS法規、食品藥物管理局執行的《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的規定;
以及美國魚類和野生動物管理局。 家禽,鮮活動物,成衣或罐頭;
雞蛋,包括孵化用的雞蛋;蛋類產品應符合動植物衛生檢驗署和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署的要求和規定。
「「家禽」一詞的定義是任何活的或宰殺的家禽,例如:雞、鴿子、鴨子(非遷移性)、鵝、鴿子、天鵝、火雞;其他禽鳥包括家養或人工飼養的松雞、野雞、鵪鶉、候鳥,以及某些蛋製品;這些都會受到美國農業部的貿易管制。除此以外,上述禽鳥類還會受APHIS法規以及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所執行的《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的約束。
所有進口的肉類,禽類和蛋類產品必須隨附原產國的檢驗證書。這些證書必須註明:產品名稱、機構編號、原產國、製造商或分銷商的名稱和地址、內容物的數量和重量、成分內容、產品來自何種動物、識別標記。
該證書還必須帶有負責檢查的政府機構的公章和機構官員的簽名。該證書必須使用英文和原產國的語言。
FSIS檢查員將在抵達美國入境口岸時對所有肉類和家禽進行重新檢查。然後,通過重新檢查的貨物才能允許進入美國,並被視為國內產品。
植物及植物產品(Plants and Plant Products)
植物和植物產品的進口須遵守農業部的規定,並可能受到管制。植物和植物產品包括:水果、蔬菜、植物、苗、球莖、根、種子,包括棉花及高粱等的某些纖維、鮮花、甘蔗、某些穀物、榆木和帶皮的榆木板材。
這些產品的進口需要取得許可證,可從APHIS獲得進一步資訊。
此外,某些瀕臨滅絕的植物可能會被禁止或需要許可證或證明。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對植物和植物產品,尤其是水果和蔬菜進行監管。
種子( Seeds)
1939年《聯邦種子法》和農業部農產行銷服務局的法規負責管制農產和蔬菜種子進口到美國的檢驗。貨物將在取樣和測試之前會被留置在海關。
木質包裝材料( Wood Packing Materials)

2005年9月16日,美國海關邊境保護署開始執行美國農業部和動植物健康檢驗署對木質包裝材料的進口規定。 此規定要求使用諸如木板,板條箱,板條箱,箱子和墊木等用於支撐或支撐貨物的木質包裝材料進行處理和標記。 如果未符合規定,木質包裝材料將隨同隨貨物一起立即出口。 合格的木質包裝材料處理方法包括:熱處理至最低木芯溫度56'C至少30分鐘,或用甲基溴熏蒸。為認證處理效果,木質包裝材料必須標有以下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徽標,如圖。
煙草相關產品(Tobacco-Related Products)
煙草製品的商業數量進口者必須從美國財政部菸酒稅收和貿易局(TTB)獲得進口許可證。 1986年美國國內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第52章將煙草製品定義為:雪茄、香煙、無菸煙草(鼻煙和咀嚼煙草)、煙斗煙草、自用捲菸。
根據《國內稅收法》,進口到美國的煙草製品,捲菸紙和管材,應繳納聯邦消費稅,除非它們符合海關稅則表HTS所規定的免稅條件,例如,在海關稅則表HTS規定的數量限制內,由歸國居民帶回的煙草製品,捲菸紙和煙斗免稅。
根據《國內稅收法》第5704條,,進口的煙草產品,捲菸紙和煙斗可以利用保稅轉移到煙草產品製造商的保稅場所或出口倉庫。
菸酒稅收和貿易局(TTB)規定販售給消費者的煙草產品必須以牢固的方式包裝並且要附帶產品說明通知,這些包裝還可能必須貼有聯邦貿易委員會所要求的健康相關通知。在美國製造且僅貼有出口標籤的煙草產品,只能按照26
U.S.C.的規定進口到美國。
玩具及兒童用品 (Toys and Children's Articles)
玩具和其他兒童用品除非符合《聯邦有害物質法》頒布的適用法規,否則無法進口到美國。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的法規還包含用於定義玩具和其他兒童用品上危險的尖銳邊緣和尖端的測試。
供三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或其他物品,其小零件不得有窒息危險。
《兒童安全保護法》(《聯邦危險物質法》的修正案)及其實施法規要求在為三至六歲兒童設計的玩具和遊戲中使用警告標籤,當這些玩具或遊戲包含可能造成窒息危險的小零件時
。對於氣球,小球(禁止用於三歲以下兒童的小球)和彈珠,存在類似的規定。 電動玩具,撥浪鼓,安撫奶嘴和嬰兒床必須遵守特定的安全規定。 草坪飛鏢則是禁止進口。
含鉛油漆 (Lead In Paint)
如果油漆和其他類似的表面塗層材料的鉛占乾漆膜重量的0.06%以上,則禁止使用。 該禁令還適用於含鉛量超過0.06%的家具,以及如果這些玩具/物品含鉛量超過0.06%的玩具或其他用於兒童的物品。 此類產品不能進入美國。 儘管該禁令適用於"表面塗層",但如果鉛含量會導致嚴重的受傷或患病風險,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可以根據《聯邦有害物質法》(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Act, FHSA) 對其他含鉛產品採取行動。
自行車和頭盔 (Bicycles and Bicycle Helmets)
不符合《聯邦有害物質法》(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Act, FHSA) 的自行車禁止輸入到美國。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對自行車頭盔有強制性安全標準,此類頭盔必須符合CPSC的《自行車頭盔安全標準》並附有合格證明,否則將不允許輸入美國。
煙火(Fireworks)
根據《聯邦有害物質法》(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Act, FHSA)就消費者類煙火訂有標籤和技術規範的規定。 有關規定禁止使用大型炸彈,例如櫻桃炸彈、M-80、大型爆竹、禮炮。 大型多管式地雷和禮炮必須遵守特定要求,以防止傾翻。 不符合這些規定的煙火不得輸入美國。
易燃面料(Flammable Fabrics)
任何服裝、織物或室內裝飾物品如果不符合《易燃面料法》(Flammable Fabrics Act) 所規範的可燃性標準,則不能進口到美國。 這些易燃性標準涵蓋:
- 一般服裝
- 兒童睡衣
- 床墊
- 床墊,包括日式床墊
- 地毯
美術材料(Art Materials)
美術材料必須符合1988年頒佈的《危險美術材料標籤法》(Labeling of Hazardous Art Materials Act , LHAMA)之規定,方可進口到美國。LHAMA要求毒理學家對美術材料產生潛在不良健康影響的可能性進行審查。 除了《聯邦有害物質法》要求的各種警示性標籤外,藝術品還必須帶有適當的慢性危害警告。 LHAMA根據《聯邦有害物質法》第3(b)節的要求,對自願性標準ASTM D-4236有進行強制性規定,本標準還要求藝術品展示時必須附上標示,以說明該藝術品已經按照標準接受檢驗,並列出任何已知的危險物質。
打火機(Cigarette Lighters)
根據《消費品安全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用後即丟型」及「玩具型」打火機均不得進口美國。除非符合兒童安全標準者除外。所有不能補充燃氣的打火機,價格低於$ 2.25(視需要調整)且使用天然氣作為燃料的打火機,均視為「用後即丟型」打火機,必須符合《消費品安全法》規範。 「玩具型」打火機(不論使用何種燃料)指的是使用具有娛樂性音頻或視覺效果、適合供五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物品的。 製造商和進口商必須測試打火機,保留記錄並將結果報告給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 每批進口貨物都必須隨附一份合格證明,否則製造商,自有品牌商或進口商必須要收貨的分銷商或零售商提供合格證明。
多功能點火器 (Multi-purpose lighters)
多功能點火器,也稱為燒烤點火器(grill lighter),壁爐點火機(fireplace lighter),實用點火器(utility lighter),微火炬(micro-torch)或煤氣火柴(gas match),是一種使用燃料(小於10盎司),結合點火機制的火焰生成產品。 消費者用來點燃蠟燭,壁爐燃料,木炭或煤氣燒烤爐,營火,露營爐灶,燈籠,燃料器具裝置或導航燈的燃料,或用於焊接。 除非符合《消費品安全法》頒布的兒童安全標準,否則多功能點火器不能輸入美國。 所有製造商和進口商都必須測試點火器,保留記錄並將結果報告給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 每批進口貨物都必須隨附一份合格證明,否則製造商,自有品牌商或進口商必須要收貨的分銷商或零售商提供合格證明。
其他法規和標準Other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頒布了許多其他安全標準、法規和禁令。這些產品因為進口量較少,所以通常大多數人不太感興趣,其中包括:
- 建築玻璃
- 火柴盒
- 基地台天線和電視天線
- 電動手推式割草機
- 游泳池滑水道
- 絕緣纖維
- 車庫門開關
- 可移動式垃圾箱
- 易燃的接著劑
- 用石棉修補混合劑
- 石棉人造灰化材料
- 居家用化學品(危險的家用化學品需要根據《聯邦有害物質法》標示)
- 冰箱門
- 防毒包裝法(某些化妝品,藥品和家用化學品必須採用防兒童安全包裝)
- 雙層床